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鍾秀英 花蓮縣○○鎮○○里○○路○號
被 告 方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鍾秀英 花蓮縣○○鎮○○里○○路○號
被 告 方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