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六六號
聲請人即乙○○被告之配偶被告甲○○右被告因貪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