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零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許為警查獲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二二二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前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參公克(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零四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檢附相關之卷證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三公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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