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上九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遠東百貨公司旁小公園附近,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機車鑰匙插在啟動孔上未拔下),得手後離去。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一段九一號前,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被告之姐 林花禮 證述綦詳,有其警訊筆錄附卷可稽,且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乙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