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