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曾卉妤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被 告 姜筱潔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葉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