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宇琮 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