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劉一信
原   告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文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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