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曾卉妤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葉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1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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