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0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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