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丙○○
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住台南市○○路一六六之六號四樓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號被上訴人丁○○( 黃薛秀之 承受訴訟人)住台北市○○區○○○○路一
丁○○住台北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__午__時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續行█████{0005},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