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賴以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