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周貴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嘉誼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