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 王裕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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