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