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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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戊○○
丁○○原告己○○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菁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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