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15號
原   告  余君彥
訴訟代理人  余安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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