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吳美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庭榆 、廖
  穎蓁即 廖淑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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