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調整分配重劃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丙○○
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義雄 律師被告乙○○○○○○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 律師
王進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分配重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