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四二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被告給付債務止,按日給付原告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正。(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
其陳述略稱:引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如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瀆職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偽造文書部分無罪,瀆職部分自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