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接獲被告甲○○自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因該案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報繳之改造手槍一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將其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貫通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刑鑑字第一一0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按,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