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乙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