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丙○○住臺南市
丁○○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5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與證據均引用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蔡直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