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2年8月5日至同月25日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訴字第15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6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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