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1月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556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