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3,432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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