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驚天九龍1-12」盜版光碟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97年度偵字第7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驚天九龍1-12」盜版光碟12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並扣得「驚天九龍1-12」盜版光碟12片,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驚天九龍1-12」盜版光碟12片,係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及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