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蔡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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