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移送併辦),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