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丁○○
之2上二人共同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
4樓上二人共同 陳妙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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