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伍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認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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