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黃弘毅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