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胡祥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汽車車主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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