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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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蔡冰瑩

被告CHEWHUEIKIT(中文姓名: 周輝杰 ,馬來西亞籍)

TANWEICHIN(中文姓名: 陳偉進 ,馬來西亞籍)

TANWEICHIN(中文姓名:陳偉進,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對請被告CHANKARLOK(中文姓名: 鄒家樂 ,馬來西亞籍)請求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此部分無庸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陳彥年

                  法 官林其玄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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