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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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蔡冰瑩
被告CHEWHUEIKIT(中文姓名: 周輝杰 ,馬來西亞籍)
TANWEICHIN(中文姓名: 陳偉進 ,馬來西亞籍)
TANWEICHIN(中文姓名:陳偉進,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對請被告CHANKARLOK(中文姓名: 鄒家樂 ,馬來西亞籍)請求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此部分無庸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陳彥年
法 官林其玄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