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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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權人 陳家偉

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人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冠宏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0,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業已明文規定,債務人A01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而債務人 劉桂雄林秀眉 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劉宛怡 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皆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故針對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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