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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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告威力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翔葦

被告 黃楦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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