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告威力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翔葦
被告 黃楦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