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決│確定│││││期││審│日期││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年1│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臺灣高等│98年│││二級毒│刑4月│月30日│字第2399號│度易字第│10月│法院98年│12月│││品││││1146號│15日│度上易字│4日│││││││││第2861號││├──┼───┼───┼───┼─────┼────┼──┼────┼──┤│2│攜帶兇│有期徒│97年12│98年度偵字│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器竊盜│刑9月│月22日│第3831號、│度訴緝字│10月││12月│├──┼───┼───┼───┤第4605號│第244號│22日││17日││3│竊盜│有期徒│98年1│││││││││刑7月│月31日││││││├──┼───┼───┼───┤││││││4│竊盜│有期徒│98年2│││││││││刑7月│月1日││││││├──┼───┼───┼───┼─────┼────┼──┼────┼──┤│5│施用第│有期徒│98年2│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同前│99年│││二級毒│刑6月│月24日│字第7448號│度易字第│12月││1月│││品││││2853號│17日││27日│├──┼───┼───┼───┼─────┼────┼──┼────┼──┤│6│公共危│有期徒│98年5│98年度偵字│本院98年│99年│最高法院│99年│││險│刑7月│月2日│第21564號│度交訴字│1月│99年度台│7月│├──┼───┼───┼───┤、第21900│第213號│25日│上字第46│22日││7│竊盜│有期徒│98年5│號│││26號│││││刑3月│月2日││││││├──┼───┼───┼───┤││││││8│竊盜│有期徒│98年5│││││││││刑3月│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