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燕秋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燕秋明知「頂級蜂王漿365顆」之照片4張,係告訴人康綺有限公司(下稱康綺公司)於民國10
3年12月至105年10月間完成之美術著作,康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6年6月13日前某日,以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cycsabrina」登入蝦皮拍賣網站(mall.shopee.tw),刊登販賣上開保健食品之商品資訊,並於上網搜索圖片後,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告訴人前開美術著作,用於其販售之上揭商品頁面內。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