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9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宛宜
何新台 被告 尹品 又(原名 尹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19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之。查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債於民國98年8月1日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有上開函件附卷可查。依上規定,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即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原告起訴依兩造間所訂立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約定條款)、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萬455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嗣本於同一法律關係減縮利息起算日如後述聲明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准許。
三、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系爭約定條款第28條、系爭約定書第24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分別於89年8月29日、97年9月17日向美商花旗銀行申
請2張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A卡、B卡),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惟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依系爭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原告有調整之權利。詎被告自107年3月15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系爭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A卡尚有6781元(含本金5070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清償利息
211元、費用及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如附表二序號2、3之利息尚未清償,B卡尚有6847元(含本金541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清償利息234元、費用及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二序號1之利息尚未清償。
㈡被告於101年6月25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系爭約定書第8條約定,被告應按月清償借款金額。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約定,被告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解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如未於還款寬限期限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系爭約定書第13條約定收取違約金。
詎被告自107年3月15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系爭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94萬923元(含本金182萬304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清償遲延利息4萬6780元、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7萬1096元)及如附表二序號4、5、6之利息尚未清償。
㈢爰依上開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各1份、信用卡申請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各2份及電腦帳務資料3份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一:
┌─┬─────────┬──────┬──────┬────┐│序│帳務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號││(新臺幣)│││├─┼─────────┼──────┼──────┼────┤│1│0000000000000000│5413元│自民國107年│15%│││││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0000000000000│3380元│自民國107年│14.79%│││││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0000000000000000│1690元│自民國107年│15%│││││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4│0000000000000000│7萬5452元│自民國107年│5.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00000000000│107萬1530元│自民國107年│16.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0000000000000000│67萬6065元│自民國107年│14.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
┌─┬─────────┬──────┬──────┬────┐│序│帳務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號││(新臺幣)│││├─┼─────────┼──────┼──────┼────┤│1│0000000000000000│5413元│自民國107年│15%│││││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0000000000000│3380元│自民國107年│14.79%│││││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0000000000000000│1690元│自民國107年│15%│││││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4│0000000000000000│7萬5452元│自民國107年│5.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00000000000│107萬1530元│自民國107年│16.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0000000000000000│67萬6065元│自民國107年│14.99%│││││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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