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典男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典男有窺視他人隱私之癖好,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23時50分許,至告訴人 林筠 位於屏東縣○○市○○巷00號住處圍牆外徘徊,進而徒手翻越該圍牆而進入上開處所附連圍繞之土地內,並趁告訴人林筠沐浴之際窺視之。嗣經告訴人林筠及案外人 高政德 發現後,被告陳典男隨即逃逸並翻越上開圍牆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陳典男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筠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所提之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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