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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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682號上訴人 賴強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4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106年度偵字第13013、136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強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累犯罪刑(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暨為相關沒收諭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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