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樂台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明州│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02%│││399563││月30日起│││││0元│││││├──┼───┼─────┼──────┼──────┼───────┤│002│新臺幣│吳明州│自民國107年3│自民國107年4│年息1.79%│││116265││月28日起│月28日起││││4元│├──────┼──────┼───────┤││││自民國107年4│自民國108年1│年息2.148%│││││月29日起│月28日起│││││├──────┼──────┼───────┤││││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9%│││││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明州│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9563││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一、債務人吳明州於民國101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600萬,借期起於民國101年08月30日至116年08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6%,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明州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40萬,借期起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至112年12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3%,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3月2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660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吳明州一次清償本金5,158,284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2、總約*1、存證*1、戶謄*1、繳款明細*2、利率表*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