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董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被   告  楊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3月9日簽立股權讓渡書
及股權移轉承諾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所持有之野輪汽
車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惟被告未依約辦理該公司股份所有
權移轉登記,乃依前開股權讓渡書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將前開股份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惟前開讓渡書第3條
已約定,如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
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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