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蔡三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韋明珠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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