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鍾天鳳
相 對 人 陳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天鳳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