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2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告 郭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20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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