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2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告 毛季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2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55元,及自民國(以下同)96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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