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陳紆臻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在開庭前五日具狀陳明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