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陳紆臻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在開庭前五日具狀陳明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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