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二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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