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八七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